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省委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和市委“双招双引”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人才安居保障方面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人才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才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A、B类人才在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可全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设上限。C、D类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0%,E、F类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80%,G类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50%。
二、优化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才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内,A、B类人才可贷额度不受月均余额倍数限制,C、D、E、F类人才可贷额度上调为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个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40倍,G类人才可贷额度上调为不超过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近12个月(含申请贷款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30倍。
三、阶段性优化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放宽人才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才在丽水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可凭购房材料每年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款总额。
五、提高人才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租金的,本人及配偶提取限额上浮50%。
六、放开外国国籍人才住房公积金缴存准入。具有外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可在我市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七、提升住房公积金人才服务。全市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为人才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服务预约等“一站式”便捷服务。
本通知所指人才为《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附件《丽水市人才分类目录》中的A、B、C、D、E、F、G类人才。
本通知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实施至2027年3月19日。《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落实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丽公积金管委〔2022〕4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