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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艾鑫、李莉与你单位补发工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云和劳人仲案(2024)103号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2月13日09时30分在云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不至,本委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委仲裁庭地址:云和县浮云街道中山路2号(县社会治理中心二楼)。
特此公告
云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