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立新工艺品厂:
本委受理申请人叶建波、项朝伟与你单位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云和劳人仲案(2024)43号补发工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准许申请人叶建波、项朝伟撤回仲裁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