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我处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出具的(2015)浙云证字第523号《公证书》(公证事项:继承权)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撤销(2015)浙云证字第52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特此公告
浙江省云和县公证处
2023年11月30日